Q: 律師好,近期協助老闆處理前公司業務,發現老闆的前公司已於108年解散,但遲遲未進行法院清算聲報的程序,直到今年才進行,時隔7年進行有限公司清算聲報程序,目前準備各項資料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想請問:
1.時隔7年才進行聲報程序是否會有罰鍰?或是需要準備其他文件?
2.一人公司還需要檢附股東名冊嗎?
3.於日報刊登公告,日期部分該如何標示?(自民國108年起解散催告各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感覺不太對)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感謝您。
A:
您好:
1. 公司法有規定清算人聲報期限,如違反,法院「得」處以罰鍰,這是法院的權限;至於是否裁處,視個案而定,不見得一定會發生罰鍰。
2. 同樣要檢具股東名簿,但若為有限公司,則股東應是載明於章程。
3. 刊登是催告(提醒),催告就是從刊登日起催告,不用回溯。
公司法第83條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以上意見供參考,公司清算須完成「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及「賸餘財產分配」四個事項,如有需清算之法律專案服務,也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
TEL:0929-665-389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A:
您好,針對您詢問公司解散相關問題,回答如下:
(一) 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否則會被罰鍰
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若未於15日內聲報的話,會被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因此裁罰之判斷標準在於是否有在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如果尚未有清算人就任之事實,即無因未聲報而被裁罰之可能性。依實務見解,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股東及董事,法院會認為解散後這個人就當然會是清算人,而應於解散日起15日內向法院聲報;反之若股東不只1人,就可以由股東選任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並自選任後向法院聲報即可。至於聲報清算人所需之文件,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二) 一人公司仍須設置股東名簿
公司法於民國90年放寬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規定,但當時股東名簿設置規定(第103條第1項)並未因此對於一人公司有任何修正或放寬設置股東名簿之規定,因此從法體系上而言可以認為一人公司還是要設置股東名簿,以免受罰。
(三)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
依公司法第88條之規定,清算人在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通知公司之債權人向公司表明債權。雖然這沒有期間的限制,但卻是必須要做的程序,否則可能會面臨債權人之求償。因此若您現在要公告使債權人報明債權,直接以現在起算一定期間就可以了。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