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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不得以積假抵扣離職預告期符合勞

不得以積假抵扣離職預告期符合勞


陳OO 發問於 2025-06-0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不得以積假抵扣離職預告期符合勞基法嗎?(積假包刮特休、補休)之前下載了網路上的勞動契約來參考,有這條,但員工又說很多網站說離職預告期間可以休特休,雇主不可以阻擋,這讓公司好混亂阿...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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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勞基法規定(註一),原則上,應由員工決定特別休假的日期,因此,員工原則上可以安排在離職預告期間行使特別休假;但是,這段期間的休假,如果會影響到企業之經營,則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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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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