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債務清償的問題
知道債務清償需要公司五年營運月收未達20萬
但若110年底開業,111年結束營業,都未營運了
從111年至114年都未營業
但開營業那年營收都達20萬以上
因為協助家人創立公司,是掛名負責人
但又欠一大堆債
想債務情清償
請問是可以的嗎?
A:
1.所述涉及公司清算與債務清償,台灣的公司解散後仍需進行清算程序,並依法處理債務問題。根據公司法,即使公司已停止營運,仍需完成清算,並確保債務妥善處理。
2.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113 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 79 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3.股份有限公司
第 322 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第 335 條
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第二百九十四條關於破產、和解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