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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辦理結束營業?

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辦理結束營業?


蔡OO 發問於 2025-06-0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們是一間股份有限公司,現在準備停止營業,但公司目前還有積欠的勞健保費用與企業貸款。請問這種情況下:

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辦理結束營業?

未清償的勞健保與銀行貸款,會不會影響到負責人或董事的個人責任?

有哪些清算或結束程序需要特別注意?

是否建議走清算程序,還是可以暫停營業先處理債務?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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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若欲終止營運,依現行法規有兩種途徑可行:其一為辦理停業登記,即暫時停止營業,此為暫時性措施,每次最長停業一年,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營業行為,適用於公司尚未決定結束營運,或仍可能恢復營運的情況,並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登記。其二為辦理解散,此為永久性終止,解散後公司法人資格即告消滅,並不得恢復原營運。解散須依《公司法》第316條經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登記完成後即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24條以下條文規定,由公司清算人負責清點資產、公告催告債權人、處分財產並依序清償債務,最終若有剩餘始得分配予股東。若公司尚有未清償之債務,包含勞健保費或銀行貸款,則不得僅辦理解散即結案,仍須依法清算並處理完債務後,方可完成公司的法人解散登記。
此外,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條,若投保單位(即公司)積欠保險費且資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而《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亦明定,若公司未依限繳納勞保費且財產不足時,對逾期部分有過失之負責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代表即使債務原則上屬公司責任,當公司無力清償時,負責人可能面臨行政強制執行,其個人財產亦受影響。銀行貸款等債務,視董事或負責人有無簽署個人連帶保證,如有方須負連帶清償之責。
因此,若公司已無營業意願且資產不足清償,則應依照公司法進行解散並清算,以符合法律程序並妥善保護負責人自身權益。切勿放置不處理,否則除主管機關不會核准外,負責人亦可能因未善盡清算義務而被追究個人責任。


李秋峰 律師
專利商標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苗栗縣政府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調解委員
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
主要執業地區:雙北、桃竹苗、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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