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A為獨資商行負責人、B為合夥人,商行有與融資公司借貸並與銀行有貸款,請問若商行結束營業,B另設獨資商行,原本的債務可以移轉至B開設的新商行嗎?是否對A會有影響呢?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因為是獨資商行,所以對外就是A本身負擔借款,與合夥人或者商行本身無關。也不會涉及到B
2、如果要將債務移轉給B承擔,必須由債權人,也就是融資公司與銀行同意才能轉移。
3、如果債務轉移,會對A有影響,就是A無須再負擔債務
4、因為不清楚詳細的情況,建議可以提供更完整的資訊,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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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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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實際似乎AB為合夥,但對外以A為代表人。
若是合夥事業之借款,則合夥人AB對於合夥事業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但B另外設立的商號,既然與AB合夥的事業不同,各自獨立,就不會有合夥商行之債務,由B獨立設立的商號承擔的問題。
因此,AB之前合夥的事業所對外欠的債務,應由銀行或融資公司向A追討,而B可能會被債權人主張應連帶負責。
以上意見供參考。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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