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據《公司法》第109條之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之帳簿、表冊及其他有關文件。公司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該條文所保障之查閱權,係基於股東對公司之投資關係與經營監督需求所設,屬於現任股東固有之權利。若有限公司股東已將其全部出資額轉讓,並完成股權變更程序,則其即喪失股東身分,自無第109條所稱「股東」之身分基礎,亦不再享有依該條所生之帳簿查閱權。
換言之,退股後,若主張公司財務資料對其仍具重大關聯,應另循司法程序處理,例如就爭議事項提起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調取或保全證據,而非援用第109條要求公司提供帳目資料。除非其能證明該出資轉讓尚未完成、或仍登載於股東名冊中者,始可能就形式上股東地位爭取相關權利。但是否認定具實質股東身份,仍須視具體事實與法院認定而定。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股東一旦依法轉讓全部出資並完成程序,即喪失股東身分,其即不得再依《公司法》第109條請求查閱公司帳簿、表冊與財務資料,查閱期間範圍之問題亦因此不生。若有調閱必要,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