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5/20代購在line社群發佈某韓團周邊的扇子,一開始代購是說:一把周邊扇子台幣400元不二補運費,需匯款並填寫表單,後來因匯率有降低更改價格為台幣370元,也告知如果沒達到一定購買數量會退款。
於是我方在5/20匯款並填寫表單,
這項商品的收單期限至5/30。
在5/23因有其他新的周邊商品,
此代購也有開這些商品的代購。
(我方沒有買這系列商品)
後續代購因個人原因,
5/23 17:27原先向社群裡的跟團者說:「部分商品不一定會買齊,我不確定我的信用卡什麼時候會被刷爆。」
當天的20:24告知跟團者:「信用卡額度已滿,只能先買這些商品」
最後出現的時間是5/23 23:03
告知社群裡的跟團者:「如果之後有買到會再更新,更新也會告知你們」
後續社群裡的跟團者都在找這位代購
因為都沒有後續的消息,大家都想知道這位代購有沒有購買到他們要的商品。
過了一天,至今5/25 03:01這位代購仍然不回覆大家的訊息,也像人間蒸發一樣消失。
想問這樣的狀況,我已經匯款的台幣370元,要怎麼討回來呢?後續應該做怎麼樣的處理?
目前只知道這位代購的匯款帳號、社群、代購的官方等資訊,沒有任何其他的聯繫方式和資訊,想問如果到最後這位代購一直未出面回覆和退款的話,報警是有用到嗎?
是可以拿回我原本匯款的金額嗎?
想知道這樣的事件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希望能被回覆到,感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有相關事證得證明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據此警方將不會受理報警。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