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合約糾紛


賴OO 發問於 2025-05-22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我是中小企業主 我被詐騙了
A:本公司是某企業有限公司與自稱是某媒體公關合作,在日本媒體上曝光本公司的活動專題
合約內容有1.日本 50 家媒體強力擴散:保證露出媒體 50 則以上。共 2 波。
2. 文章規格:1文1圖連結,400字以內
但本公司收到某媒體公關回復有95家媒體曝光,經本公司查詢後 媒體曝光的連結有安全疑慮以及非正規媒體曝光,深深覺得遭詐騙
B:本公司與某媒體公關簽約,經查證後發現公司名為某顧問有限公司非簽約單上某媒體公關。
以上 請問本公司遇到這樣的問題要如何解決與賠償損害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瀏覽人數:41

A:  您好,針對您公司簽約媒體曝光卻疑似遭遇詐騙之情形,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需就行為人的「不法所有意圖」與「施用詐術」進行判斷,在雙方互負給付義務的契約關係中,不能因單純的債務不履行就推論為詐欺。只有當行為人在簽約前或簽約當時即已施用足以使對方產生錯誤認知的詐術,或於收受對方款項時即抱持不履約之故意者,始有可能構成所謂的「締約詐欺」或「不純正履約詐欺」。若行為人僅未履約或交付不符預期之內容,且無證據證明其於締約當時即有詐騙故意,一般視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並不構成刑事詐欺。
詐欺罪中常見有「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兩類。若行為人在簽約當下即虛構事實(如偽稱媒體合作關係或能力),使您誤信其具履約能力而付款,即可能成立締約詐欺。但若對方確有部分履約(如提供連結、媒體稿),即使品質不符預期,仍需有證據證明其自始即無履約意圖,否則難成立犯罪。
契約履行本就有風險,不能僅因未獲完全履約便推論對方有詐欺故意。若無積極證據證明對方施用詐術、意圖不法所有,僅能循民事途徑主張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例如若媒體公關在簽約時即明知其無能力在日本正規媒體達到50家曝光,卻仍向您保證能達成,並藉此使您付款,則有可能構成締約詐欺。然而,如僅因交付內容未達預期或使用之媒體品質不佳,但對方仍曾進行一定程度的履約(如提供部分連結或媒體稿件),在無證據證明其於簽約時即主觀上無履約意圖時,即便行為人後來無法履行契約,也可能僅屬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問題,不足以成立刑事詐欺罪。若無法提出對方於締約當下即抱持不法目的與具體詐術作為的證據,該爭議將較可能歸屬於民事糾紛範疇;但如能舉證其虛構身份、假冒媒體資源、蓄意隱匿合作對象等行為,則不排除構成詐欺之可能,並可依法求償與追究刑責。是否啟動刑事程序,建議由律師協助就您目前手上之合約、對話紀錄與付款憑證進一步審慎評估。


李秋峰 律師
專利商標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苗栗縣政府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調解委員
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
主要執業地區:雙北、桃竹苗、中彰
苗 栗 所: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58號5樓之1
台北辦公室:台北市大安區浦城街13巷30號6 F
電 子 郵 件:czy680923@gmail.com
手 機:0926-026509
LINE id :qb1040916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