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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品係採寄賣方式放置於店家銷售,但尚未實際售出且商標權人亦未取得任何報酬時,依據《商標法》第36條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規定的核心概念,在於「交易流通」須已完成,亦即「第一次合法銷售」(first sale)已發生,商標權人因取得對價報酬而喪失對商品之控制權,始構成商標權之耗盡。若僅為商品寄放、尚未售出,則並未完成市場流通,商標權人仍得依法對該商品主張權利。
此外,若發現市場上有電商平台以異常低價大量販售與您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且來源不明、無法確認是否經合法授權流通,商標權人可依法提出合理懷疑,向電商平台發出通知,以釐清是否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