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近來因業務增加,且人力增補不易,造成人力短缺,進而讓員工超時加班,而超時加班費用以獎金方式發放可行嗎?如法規規定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公司為使業務訂單順利完成,讓員工當月加班為70小時,超過規定之46小時,然超過之70-46=24小時,亦按加班費計算係依勞基法規定計算之,但係以獎金方式來發放,而非用加班費,這樣可行嗎?如果不可行,有什麼方式來運作呢
A: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雖然法規提供了彈性,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可採「3 個月總量管控」,延長之工作時間單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總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您所述當月加班達 70 小時,已超過法定上限(無論是 46 小時或 54 小時)。超時工作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與您如何計算或給付(加班費或獎金)無關。除非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延長工時之必要並於事後報備,否則一般情況下當月加班 70 小時是不合法的。
若要合法應對業務量增加且人力短缺的問題,可以考慮幾種方式:
1.實施「彈性工時制度」:如 2 週、4 週、8 週彈性工時,這能將正常工作時數在特定週期內重新分配,減少零碎出勤。但這需經勞動部指定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且仍有每日、每週或週期內正常工時總數的限制。
2.運用「加班時數總量管制」:這屬於彈性措施,允許單月延長工時最高達 54 小時,但受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的限制。實施此制度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需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請注意,每月 70 小時加班仍超過此上限。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 1工作者」:針對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等),勞雇雙方可在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另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部分法規限制。這提供較大的彈性,但僅限於第 84條之1所列之特定工作者。
總而言之,超法規上限的加班時數不合法,且加班費應依名稱及法定倍率給付,不應以獎金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