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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二手商品內文不符,賣家拒絕退貨

二手商品內文不符,賣家拒絕退貨


段OO 發問於 2025-05-21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前幾天在網路上以匯款的方式買了二手電腦主機零件,內文標明屬於特定機型,但修改接頭後即可使用於其他不同特定機型,但收到後請其他店家處理修改,結果發現大小太大根本不能裝上文中說的其他機型,後面通知賣家說他說的其他特定機型不能用內文不符希望退貨,但賣家說內文有說明屬於特定機型,其他機型都需修改,現在重點是就算修改,他太大也塞不進去,但賣家不願意退貨,請問我這樣有辦法拿回我的錢嗎?可以告詐欺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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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有相關事證得證明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據此警方將不會受理報警。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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