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合約審閱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問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您需看契約是否屬定型化契約
2.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3.這條規定的核心在於透過定金作為契約履行的保證,保護先行給付定金一方的信賴利益,同時亦對不履約的一方設定相對嚴格的責任。這不僅是一種履約擔保機制,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範惡意違約的作用。
4.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就定金的數額、使用方式以及違約後的處理方式另行約定。如果雙方有特別約定,則以約定的內容為準;否則,則依民法第249條及相關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