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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


賴OO 發問於 2025-05-1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我今天被老闆告知有160元未繳回公司,我疏忽忘記了。但現在老闆要告我侵占。 請問我的罰則會是什麼?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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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侵占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此罪屬於故意犯。也就是說,只有在知悉該財物屬於他人,仍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據為己有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犯罪。

以您所述的情況來看,若您僅是因疏忽而忘記歸還160元,並無將其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則此行為屬於過失,過失並不構成侵占罪,因此您不會因此被科以刑事處罰。

但需注意的是,即便刑事上不成立犯罪,您仍有民事上的返還責任,公司仍可依法向您請求償還該筆款項。因此,建議您主動與公司說明並盡快返還,化解爭議。


李秋峰 律師
專利商標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苗栗縣政府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調解委員
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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