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今天被老闆告知有160元未繳回公司,我疏忽忘記了。但現在老闆要告我侵占。 請問我的罰則會是什麼?
A: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侵占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此罪屬於故意犯。也就是說,只有在知悉該財物屬於他人,仍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據為己有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犯罪。
以您所述的情況來看,若您僅是因疏忽而忘記歸還160元,並無將其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則此行為屬於過失,過失並不構成侵占罪,因此您不會因此被科以刑事處罰。
但需注意的是,即便刑事上不成立犯罪,您仍有民事上的返還責任,公司仍可依法向您請求償還該筆款項。因此,建議您主動與公司說明並盡快返還,化解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