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102條:「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及第113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規定。
如雙方於章程未有約定表決權計算方式以出資額計算,恐會導致所提出問題而使公司有無法繼續經營之困境,因此,個案上之解決應以修改章程為優先處理,經由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為之。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