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基於交通安全理由,在門口設置待轉區,並公告要求員工如未依規定待轉將處以罰款,應屬公司單方自行制定的懲處規定,性質上為「工作規則」。工作規則中涉及勞動契約的重大事項須經過勞資協商、公告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始得對勞工發生拘束力。
根據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說明:「工作規則雖可規定懲戒條款,惟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係以獲取報酬為目的,雇主尚不得於工作規則內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至於罰款以外之其他懲罰性規定之允當性,應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可知,即便經合法程序納入工作規則,對勞工處以「罰款」仍非法律所許,其性質屬變相扣薪,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