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之前加了一個fb商家的瘦身什麼的然後我問他11歲可以嗎他說要錢沒錢減不了然後我就沒理他他今天傳了這個我會被提告嗎我有點怕他傳這個
《提告涵》
國際瘦身團隊提提告涵說明:
一、本涵係受當事人的委託律師委任辨理:
二、茲據中醫醫師團隊的陳冠琳律師來本院委任陳逑略以:
(一)針對你不配合導致老師聲譽損失行為委方正式向法庭提起訴訟,經查證發貨前都是雙方約定,按照約定行為未履行還款義務,導致賣家損失嚴重行為極其惡劣欺行為,致委方的經濟嚴重受損經。根據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罰金。經討論決定追究你本人責任,我司將提交全部聊天記錄依法處置,並聯絡部隊處理,並公佈你的資料!並終身列入網路購物黑名單!
(二)提告消費者 法院判消費者的行為構成間接毀損罪,判感拘役20日並十倍賠償損失以捍衛自身榷利及維護本次立委補選之公平性!
(三)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惡意訂購故意導致他人利息受損必定付出代價。
注:無故不到場將依法上門拘提!(要協商請聯絡減重師處理)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臺北市地方法院)
登文日期:5月16號
A:
1.刑法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罰金。
3.刑法第355條並無處罰過失規定,若您不是故意不受處罰
4.另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5.您若11歲,並不在刑法處罰之列
6.最後依您所述,無法得知對方處分何種財產,您施行何種詐術,若皆無也不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