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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3個月離職收到公司存證信函

未滿3個月離職收到公司存證信函


林OO 發問於 2025-05-15 | 臺東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們您好
我的提問:我在2025年1月1日在某某公司上班,任職前面試主任有提到試用期間3個月,後來我入職運氣很差的遇到奧客向公司客訴,導致我試用期被延長。

但這件事情不是我離職的原因,而是跟同事的相處不愉快還有言語霸凌,才導致我深思熟慮下定決心在3月28日向主任提離職。

離職前我有先打去勞工局問:
1.是否試用期未滿的情況下口述提離職就好 不用寫離職單(回覆:是的!)
2:我向主任提離職,主任要求我離職後找一天去公司盤點衣服。
我再次打去勞工局問:我提離職但卻被要求盤點(回覆:未滿試用期間離職公司不能向妳提出任何要求!不需理會!公司更不能扣妳錢)

然而在今日5月14日我收到了前公司存證信函
內容寫到,盤點少了很多件衣服,公司損失慘重 要我賠賞原價8萬多的金額,員購打5折下來我要賠4萬多!
還附正了帳戶!要求我在收到存證信函的後10天內必須匯入帳戶
重點少了這個多件衣服,無憑無據的還要求我賠賞?我發誓我手腳乾淨!而且有監視器我也不怕!

3月28日離職 公司到現在才在追朔 5月14日收到這種存證信函 我想請問律師們 我該怎麼辦 該去理會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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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及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規定。
如有相關證據可證明盤點損失係由您之行為所造成,對方可向您為求償。您可委由律師向對方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表明立場,如對方仍堅持以爭訟處理,您可委由律師就相關事證予以爭執,以協助爭取相關賠償責任的免責。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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