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一般的商業習慣,通常會將人為因素造成的商品損壞,排除在保固範圍之外,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消費者不得要求廠商賠償或退款;建議貴公司檢視保固條款的具體約定內容,再進一步判斷本次有無賠償、退款的責任。另外,依照所述,此次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商品損壞,應非商品有瑕疵,因此,原則上消費者不得主張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註一)。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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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