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故意把離職程序用的很複雜,要先填寫一個離職資料先交給主管審閱,主管同意你離職申請後跑各單位最後才給雇主。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印象中只要讓雇主知道要離職就可以,不管口頭或自印書面資料,並不用簽核審閱一堆文件。
A:
勞工得自由終止勞動契約,並無須經雇主或主管核准才生效。勞工只要表達離職意思並使雇主知悉,即屬合法離職。至於辦理離職手續,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勞工應配合完成必要交接,但此義務不影響離職的成立。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指出:「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因此,公司若要求離職程序須經主管簽核、部門審查等流程,方能正式提出離職,是對勞工自由終止勞動契約的不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