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可以採取的作法:
一、聲請假處分禁止支付: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禁止承兌銀行支付該批支票款項。法院不一定會准請求,但如獲准,此舉能有效暫時阻止對方公司持支票向銀行領款。
二、起訴主張原因關係消滅,請求返還票據:
支票雖具形式上獨立性,但仍有「原因關係」基礎,即支票是基於雙方簽約付款義務所開立。若對方公司後續履約已不可能時,則票據基礎已不存在,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依法向對方請求返還尚未兌現的支票。
三、通知開票銀行說明爭議:
雖然銀行實務上對支票提示付款不審查票據糾紛,但您仍可主動與開票銀行聯繫,說明票據所涉爭議及將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之事,請求暫緩付款,並配合法院命令執行,銀行或可能暫停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