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公司是輪班人員,剛好遇上了公司要歲修的時間,公司強迫我們要請假(事假或特休),想請問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A: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之排定應由勞工決定,雇主僅於企業經營上確有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不得單方面指定放假日期。因此,公司如以歲修為由,強制輪班勞工在特定期間使用特休,卻未與勞工協商合意,即屬違法。
若公司改要求勞工請事假處理歲修期間的空檔,《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定,休假、例假、請假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事假限於「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事假係保障勞工處理個人事故之需求,並非雇主可隨意命令使用的假別。勞工並無事故時,公司卻要求其請事假以配合排班或彌補歲修空檔,片面更動假別使用方式,或要求勞工配合調整假期而未協商合致,即違反本條規定。
綜上,公司如在歲修期間強制勞工休假,未經協商合意,或濫用事假名義要求配合,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3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