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有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保養品,
客戶4/21在我們的官網下單一組保養品,官網有保障消費者7天內無關是否開封使用都可以申請退貨全額退費,
客戶在收到商品後整個使用的過程也有多次來電到公司都未提過使用上不適合,客服小姐也有建議他使用方式但決定權是在客戶自己本身,客戶也並未拒絕,接受繼續使用。
到5/9客戶來電說他覺得自己用了沒效果要退費,但時間已經過了將近快一個月。
我們也有誠意的與客戶做和解,商品收回退款給客戶一半的費用。
但戶覺得那他有付一半的費用商品要留在他那邊不能夠收回。
客戶又跟我們告知,他經過消基會的服務電話了解,可以先跟我們拿一半的費用再申訴我們拿另外一半的費用。
我們很無奈,不知道該如何做處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及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規定。
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或缺少擔保的品質,買家可以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是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消費糾紛如買家已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您可委由律師協助出席表述公司立場並主張進一步為維權主張;若調解不成立,買家進一步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您亦可委由律師積極向法院陳述所販售之商品非瑕疵的答辯,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