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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爭議與商標使用資訊


陳O 發問於 2025-05-10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請問加盟合約還有半年到期,然總店卻要求移除品牌商標以及相關字樣並揚言下個月初未移除將以商標法進行提告,是否屬於違約範疇?
2.合約中其一條款為'執行長有權保留招牌經營權及停止供貨權利,其餘人不得有議。'是否有權要求停止使用品牌或是拆除招牌?

代理、經銷問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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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民法》及《商標法》規定,加盟契約為雙方基於意思自治所成立之法律關係,契約內容應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在加盟期間內,加盟者依法取得品牌與商標的使用授權,只要契約尚未到期且未依約定終止,加盟者即享有繼續使用品牌標示與經營招牌的權利。總店若未依法解除契約,卻要求提前拆除招牌、移除商標,可能構成違約。

其中合約條文提及「執行長有權保留招牌經營權及停止供貨權利,其餘人不得有議」,此類條款雖表面上授權總店單方決定商標使用與供貨安排,但依《民法》第247-1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不得約定顯失公平的內容。若該條文內容授權一方可隨時不經任何條件即撤銷加盟者商標使用權,實質上形同任意解除契約,剝奪加盟者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應有之利益,則已構成一種顯失公平的不對等條件。

實務上,法院對類似條款亦常採取限制解釋,避免造成一方全然失去保障與預期利益。若該條文未載明啟動條件、通知程序、或限制範圍,僅以「執行長有權」即主張可要求加盟者於有效契約期間拆除招牌,可能構成條款濫用。依《民法》第247-1條第1項規定,當契約條件顯失公平時,該部分條款應屬無效。

綜上所述,是否應拆除招牌與停止使用商標,應依契約整體內容與其約定條件認定。若合約中授權條款過於寬泛而造成不公平結果,該部分可主張無效。建議加盟者妥善保留合約、書面通知紀錄,並視情況尋求法律救濟。如需協助檢視條文效力,可聯絡本律師提供進一步的分析。


李秋峰 律師
專利商標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苗栗縣政府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調解委員
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
主要執業地區:雙北、桃竹苗、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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