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請問公司負責人變更後,公司已開出的支票貨款,是由前公司負责人負責,還是由新的公司負責人負責.
謝謝!
A:
依據《票據法》規定,公司開立的支票,其付款義務係由公司本身負擔,而非特定負責人個人。即使公司負責人變更,支票上所記載的付款人仍為公司,故支票債務應由公司承擔,與負責人個人身分無涉。
《票據法》第2條明定,票據行為應記載於票據上並由行為人簽名。實務上,公司支票通常由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但簽名代表的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非其個人。因此,即使支票係由前任負責人所簽,只要是公司名義開立,仍應由公司負責兌現。
此外,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公司的法人資格延續,公司仍為同一法律主體,其對外負債及票據責任均須繼續履行。新任負責人上任後,須承接公司一切合法債務,包括尚未兌現的支票。
總結而言,支票責任由公司承擔,非前負責人個人責任,負責人變更不影響支票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