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個人印章在自願離職後 忘記自己拿回 公司也忘記 但2年多後 前公司將個人印章寄回給我 卻不知道是否被使用過 該如何?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規定。
如前公司有未經授權濫用印章之情事,導致您的損害發生,屆時您可以提供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您對公司為偽造文書等的罪刑之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