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民法》規定,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有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契約。即便甲乙雙方並未簽署正式合約,但若雙方透過LINE聊天等方式明確約定訂單內容、數量、交期及價格,即已成立具法律效力之契約關係。
代工訂單性質上為由一方委託他方依指定規格製作商品,並由委託方取回成果,屬雙方以完成一定結果為目的之契約,與買賣契約不同,其義務重點在完成結果而非出售物品。
本案中,乙方在執行製作期間,甲方頻繁變更製作內容,且提供之版型本身有諸多問題,導致製作程序受阻、交期延後。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若契約義務無法如期完成,係因甲方之原因所致,此非可歸責於乙方,則乙方對遲延或不能履行不必負責任。亦即,若交期未達成係因甲方指示反覆修改與提供瑕疵資料所造成,乙方不須為遲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甲方因無法交貨,自行選擇向其客戶以贈品賠償,再回過頭要求乙方賠償贈品成本,實質上屬於自行決定之處理方式,並非經雙方協商一致所為。若無證據證明乙方就遲延負有過失,或事前雙方並未約定乙方須對交期不符所生損失負擔全部責任,則甲方無權單方面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