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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終止租賃合約


COOO 發問於 2025-05-03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我方(甲方)於113年11月與租客(乙方)簽訂10年租賃契約並進行公證,租約自114年4/1起租,並提供乙方一個月搬遷期不收租金。

乙方自簽約起密集派人來規劃並在4月份派遣各個協力廠商進場準備動工。但乙方突然臨時於114/4/29透過仲介告知甲方要提前終止合約,經過甲方積極了解但對方仍堅持提早終止合約。

按照合約內容有針對提早終止合約提出規定,乙方需於90天前書面通知甲方,乙方需支付甲方3個月租金金額作為違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提出按合約在收到書面通知後90天再與乙方進行提早終止合約的點交(恢復原狀與收下違約金)與提早終止合約的簽約。但乙方主張只願付3個月租金金額違約金,不願意支付90天期間之租金,我想請問我對合約的理解是否有誤?對方假若檢查不付90天之租金我方應如何維持利益?謝謝

不動產法規 民事 不動產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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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嗣後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亦可檢附相觀契約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訴訟,以爭取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故倘合約內已明確約定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契約雙方當事人即應依照合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本案中,若租賃契約確有約定乙方需於90天前書面通知甲方,乙方需支付甲方3個月租金金額作為違約金,則原則上甲方應可向乙方請求90天之租金及3個月租金金額違約金,然實際情形仍應詳視整體契約內容及雙方簽約時的情形等,方能為更準確之判斷。
又倘乙方確應支付90天之租金卻堅持不給付,則甲方或可考慮先透過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向乙方進行催告,若乙方仍不給付,則可能即須透過訴訟的方式方能保障自身權利。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
本所執業範圍包含國內外各式商業法律規劃架構、公司法務、亦曾服務於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一般工程及公共工程、土地案件均有涉略、另亦有堅實團隊處理民刑事、行政等訴訟非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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