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入職時公司表示到職即有特休十天,而我共任職了兩年又2個月。且最後一個月的期間我的特休跟事假幾乎一直在請,正式離職日前人資部門告知需退還先前多給的特休薪資,且我最後兩個月的資歷並沒有任何特休假的產生(未按第二年起算的比例分攤),故公司在我離職後想我追討溢發的薪資。
請問在職時用週年制計算特休,而離職時改回歷年制計算,這樣的計算方式且追討薪資是合法的嗎!
A:
您好:
特別休假,係規定於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由上述規定可知,特休係只要一符合連續在職滿一定期間,就會取得該年度全部的休假,不因當時是否提出離職而有差異。實務上容易有爭議的地方,僅係採取歷年制或週年制計算之差異,但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的最低標準。另關於特休假的計算,勞動部有試算網站可以供您參考,您可以自行前往輸入相關資訊後試算之。如已經採用其中一種方式計算,則解釋上應不能擅自改採另一種計算方式計算特休假。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