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張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於淘寶蝦皮上進貨銷售問題,謹回覆意見如後,供您參酌:
一、首先,我國商標法關於商標權之保護,係採註冊主義及屬地主義,是以,需先確認其所述之商標是否已於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已取得商標權;再者,需判斷該商標註冊之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屬於哪一類商品或服務。準此,設若其所述之商標業已取得我國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且所註冊之商品類別確實為您所販售之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時,該人確已取得商標權。
二、再者,依據商標法第95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三、又依據商標法第69 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換言之,設若對方已取得商標權,且您又於網路販售非商標權人之商品時,則您的販售行為確實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之風險,不因其商標是否使用而影響其商標權,而侵害商標權將涉有民、刑事法律責任。是以,建議您於採購商品販售前,應先請供應商提供商標註冊證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證明,以避免日後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風險。
五、另外,關於您所詢問設若對方取得商標權後,並未實際使用時,依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果若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得申請廢止之。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