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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小章是否能夠給財務保管


高OO 發問於 2025-05-02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想請教的重點問題如下:
1. 公司大小章交由財務保管,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風險?例如:
a. 財務人員擅自簽署對外契約或票據
b. 擅自簽署本票、借款文件、保證文件等
c. 造成公司對外負擔不明債務或擔保責任
2. 若公司大小章遭擅用,公司是否仍須對外承擔效力?公司與負責人之間的法律責任界線如何劃分?
3. 是否建議將大章與小章分開管理?負責人至少留著小章?
4. 是否有預防措施?例如:制定委託大小章的委託目的契約,超出契約範圍是否因違反契約而無效?

公司治理 創業投資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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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代理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依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7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代理權之人使用公司印章時,為偽造文書。公司是否需承擔責任,則應視使用公司大小章之人是否得到授權。如果是明確非經授權之人使用公司大小章,則公司依據民法之規定應不用承擔其責任。

一般授權之部分:
台端可使用大小章分開管理制度,於重要文件或財務文件上增強審核程序。
亦可以針對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做細緻化之區分:
如依用途區分,可分別交由明顯非該類授權之專人保管,例如:合約用印之章可額外加註「簽約專用章」等。
此外同時訂立各種用章之保管者、使用權限,或者有使用權限者為何種等級以上之職員等,以明確之內部規章,明確權責。

限制授權範圍之部分:
如果台端有授權員工,但是有限制授權範圍時,此部分可能會有表見代理之問題。
因為該員工對外表彰是有授權之情況,授權限制為 台端公司內部之約定,此部分無法對外拘束其他公司。 台端僅能就員工逾越授權之部分,向該員工追究,但對外仍需承擔責任。對於此種狀況,則可採用 台端所述之逐次簽立授權合約範圍之狀況去分散風險。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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