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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董事會之主席資格


小O 發問於 2025-05-01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股份有限公司要改選董監事(3位董事1位監察人),假如股東臨時會決議,有兩位董事得票數相同(同票最高),則第一屆董事會之主席應由何者擔任呢?需踐行什麼程序或提供什麼書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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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全體董事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時,應由何人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召集第1次董事會(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203第1項但書,已改為第1項之本文)
一、按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每屆第1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倘若公司董事改選得票結果均相同時,宜由董事互推召集第1次董事會。
二、至於上開得票數相同之董事之一,已主動自行召集董事會,並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時,該次董事會之決議效果為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經濟部102年4月26日經商字第10202410930號函)」。
倘若公司董事改選得票結果均相同時,宜由董事互推召集第1次董事會。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 203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依章程規定;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但如最高選票相同的有二人,也就是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的情形,如 貴司是公開發行公司,則需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亦即二人互推一人擔任之,互推過程記明於書面及二人親簽。

如 貴司非公司開行公司,或可比照上開程序。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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