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月承租店面時間已到,房東要求店面全數拆除,但租賃契約上表明回復原狀,我們有拍攝承租前的照片並進行復原,房東卻堅持要我們全數拆除變回最一開始非我們承租的樣貌,並且不退還兩個月押金,四萬元。想詢問有什麼方式可以最快時間內要求房東返還押金呢?以及房東的做法是否合法?若需寄送存證信函是否需要上法庭呢?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租賃之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依據 台端所述,雙方依租賃契約之規定,僅須回復租賃時之原狀即可,就房東要求拆除之部分如於租賃契約中並未約定,已逾越房東可以主張之部分。
另就押租金返還之部分,建議 台端再檢視租賃契約關於返還押租金之約定,並可依據租賃契約之約定撰寫存證信函予房東請求返還,或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惟向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無法強制房東必須參與調解,只有房東願出席調解委員會且雙方調解成立,該調解成立之內容才會具有約束雙方之拘束力。
寄發存證信函不必然就只能循法院程序處理,如雙方就爭議部分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時,亦無須進入法院程序。惟未能調解成立之情況,後續 台端如要請求返還,則須循司法途徑處理較為快速及具有較強之約束力。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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