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再第一代時有請代書簽訂(甲乙丙)3兄弟如誰要退出公司,可拿走1千4百萬股權須還回,"3兄弟都有簽名蓋章"
但在近幾年第一代想股權承接給第二代,所以將股權都轉給二代接手
公司現在為第二代接手(董事(丙兒)及股東(甲兒)2人).
1.現在情況甲方過世,甲方自家再亂,甲方其餘不是公司股東的人想分公司財產,所以丙兒想自己做,
這樣丙兒可以依之前3兄弟簽訂的1千4百萬請他們還回股權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該1400萬元退場條件協議,似乎為第一代所簽署。
依契約法基本原則「契約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您所提到的退場條件協議,僅在第一代甲乙丙三人之間有拘束力。
至於關於公司主導權與股東爭議,以及您所提到的「非股東想分公司財產」議題。本律師對公司治理、股東爭議、商務爭端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如須進一步討論可能的解決或應對方式(付費諮詢),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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