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規定。
您可以提供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有利於您的主張,逕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對其為公示送達,請求對方負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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