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們與保全公司簽訂合約,合約未到期前,保全公司已有來函通知將會調漲服務費用,
但同時她會提供我們系統服務最高理賠金額上限增加至二十萬。
本公司已經同意,但是新合約寄來時,系統服務最高理賠金額仍是舊合約之金額(例如舊合約最高理賠為80萬),
我方要求保全公司應更改合約內容為100萬(因來函通知書有寫上限增加至二十萬)
但保全公司拒絕,理由為因服務契約書為制式,若要更改會需要法務部同意,僅能將當時的來函通知書蓋騎縫章以附約方式呈現,想要請問這樣是否是合理的呢?
A:
您好,本律師有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經常處理合約問題,經驗豐富
1、應該是透過合約內修改或增訂的方式,會比附約來的更好
2、主約不是不能修改,而是對方層級上可能無法直接決定
3、為了避免損害到貴公司的權益,建議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貴公司針對對外所簽訂的合約,進行全盤檢驗,將來簽署合約前,也可以委託律師協助審閱、修改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提供完整的合約,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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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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