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離職預告期間是根據**「勞工實際離職當日」**往前推算其「在職年資」,以決定應給予雇主的預告天數。
當員工提出離職時,應依其「實際離職日的在職年資」來判斷需提前多久通知雇主:
當員工提出離職時,應依其「實際離職日的在職年資」來判斷需提前多久通知雇主:
在職不滿3天者:不需預告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範例說明:
假設某員工於2023年1月1日入職,並在2025年4月23日提離職,預定2025年5月10日為實際離職日。
→ 他的在職年資到2025年5月10日為止,約為2年4個月。
→ 根據規定,他需提前30日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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