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為2人的有限公司資本額8百萬 一個董事410萬.一個股東390萬 因理念不合和公司周轉不理想 股東都不願處理資金 都是有董事私自拿出(有匯款證明)
1.可有何辦法讓股東退出,如他要求高額資金是合理的嗎?(例如地價.公司資產.設備等等
2.因股東都有加勞健保,我們請求他股權讓出後,都未來上班(但因都自己人沒打卡上班),這樣我司可以退他的勞健保嗎?
(他不來上班前兩天有line聯絡不來上班,至今一個月都未聯繫是否上班)
A:
您好:
有限公司並無強制買回權,需以股權(出資額)買賣協議使另一股東退場。至於收購價金,算法有很多種,其中最「簡單」、「公平」之算法就是清算價值,也就是:公司淨值 x 對方股權比例(依您所述應為39/80)。
退勞健保的前提為雇傭關係不存在,股東是股東,員工身分與股東可以併存。因此須先依勞基法關於曠職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再退其勞健保。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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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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