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大樓機械車共同持有使用
但每當機械故障或有維修保養的問題
上層都不願意共同負擔費用
有什麼法律方式可以解決
請求對方共同承擔
A:
1.民法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2.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8 年渝上字第 1872 號要旨:
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清償債務,縱非基於上訴人之委任,上訴人既因被上訴
人之為清償,受有債務消滅之利益,上訴人又非有受此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自不得謂被上訴人無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3.民法第 822 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4.您可視費用的性質,按前揭法條向對方請求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