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是XX工程行承接冷氣設備安裝與買賣,去年九月份接到一位設計師的案子。
因總金額為17萬(機器設備為15萬)
我們到現場時,前廠商的銅管已配管。
當天早上有與設計師說明,今日完成需直接收現金,他也回覆 會告知業主,施工中也有詢問業主有來嗎?
後來用電話告知,因業主來不及,星期日會來測試沒問題,並說會將冷氣轉帳。
到目前為止,因設計師一直推拖付款說業主扣他的款項,過程中付了二次款項5萬、1.5萬,我們於上個月底至現場,業主已搬入,說明未收全額款項,我們要拆除冷氣設備。
想問各位律師們,我們可針對 民法第811條 動產不附合不動產所有權人,去拆除冷氣設備嗎
因此案場為 設計師與業主的契約之訂立與糾紛,我方未收到全額款項,我們可拆除嗎?
因業主感覺有躁鬱症,不太能好好溝通
A:
1.民法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56 年台上字第 2346 號要旨:
上訴人主張對系爭房屋曾加以裝修,縱屬真實,然其所購買之磚、瓦、塑
膠板等,既因附合於債務人之不動產而成為系爭不動產之成分,無單獨所
有權存在,亦自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2.依題旨不動產所有人即業主,取得動產即冷氣設備所有權。
3.但您可依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於勝訴後向屋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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