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和別人合夥經營一個補習班,因理念不合想退出,當初出資的比例是我10% 對方90% ,佔股份比例一樣是我10% 對方90% ,目前想要退股,在沒有營利的狀態下是以當初投入資金的10% 可以被對方收購,但同時在出資時我們所使用的金額超出出資的金額,對方有投入代墊的款項(並沒有簽訂其他條約),在退夥時卻說依據民法689條:
1.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2.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3.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我需賠償代墊款的10% 債務,想詢問這個債務是我需要賠償的嗎?是需清算完才能夠被收購股份嗎?因為目前補習班是繼續營運,沒有結束營業,代墊款項也含括補習班內的裝修以及器材、材料的購買,如果要清算的話是否應扣除硬體設備的支出?
A: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1.您未必需要賠償代墊款的10%債務。
2.依據民法第689條第1項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這裡所指的合夥財產包含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針對其他合夥人為合夥事業代墊的款項,應該是由合夥事業負責返還,屬於合夥事業對其他合夥人的債務。但依您所述合夥事業目前尚在營運,可能仍有其他積極財產(包含器材、硬體設備,甚至合夥事業的存款等等),結算完後如有剩餘應是合夥事業按出資額比例退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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