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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身分


黃OO 發問於 2025-04-1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當初成立有限公司,有簽訂股東協議書約定投資出資10萬元擁有17% 股份,並於每一季分配盈餘,當初約定好出資的錢用作支付廠商貨款和購買辦公用品,實際只投資6萬4千元,後續因意見分歧離開公司,在離開前有拿到一次分紅,因為從始至終都沒有看到財務報表和離開後就沒有收到分紅詢問負責人,負責人表示「公司虧損,按照比例增資,你尚未出任何費用,經其他股東表決,你已經不是股東身分了」,實際這樣還算股東嗎?如果不算的話投入的錢能拿回來嗎?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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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1.依您所述您目前應仍是股東。
2.首先依您所述您成立的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目前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並無強制退股規定。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固有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但是本條所指是股東自己主動要轉讓出資額的情形,並不是其他股東強制股東退股的依據。
3.另針對詢問投入的錢是否可以取回?首先,公司如未解散,對於股東並沒有清算後返還出資額的義務。您持有對公司的出資額如有價值也可以考慮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轉讓出資額變現。
4.此外,依據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您亦可以依法行使監察權查閱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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