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跟人合夥開店掛負責人,現在已經退股了。
我要怎麼把負責人的頭銜換掉?
已經沒有在跟對方聯絡了,
請問我可以去哪個單位辦理不要再用我的名字當負責人呢?謝謝
A:
一、請先確認你當初合夥開的店是登記哪一種商業組織?如是商業登記(行號)獨立還是合夥商號?公司登記的話,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有,是否從頭到尾都只用你的名字登記?
二、確認商業組織後,才能依不同法規去變更登記。至於哪個單位,要看你位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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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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