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張先生/小姐 您好:
首先,先說明幾個商標的概念:
一、「商標」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主要功能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商標需要具備「識別性」。
二、「立體商標」是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
三、舉例幾個有名的立體商標:
1. 雪肌精的瓶子
2. 大同寶寶的立體造型
以上都是大家看到這個形狀和配色,不用看到字,就知道是雪肌精或大同這個牌子。
因此,另一攤販稱要去申請立體商標,前提必須是該「立體」形狀足以區別他與您或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如果他所販售的商品並跟您所販售或市面上其他商品的形狀類似,沒有什麼獨特性,甚至跟特定品牌無法產生連結,恐不具備識別性,也申請不了商標。您就不用太擔心是否也要去申請,或是否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反之,假設另一攤販所稱的「立體」形狀具備區別他與您或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他經過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通過之後,就會這個商標具有獨佔性,您確實就無法再任意販售具有他所屬立體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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