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9點上班,但因為身體不適,頭暈到起不來9:40分才打電話請假,主管表示那9-10這段時間算是曠職喔,這個是合理的麼?
我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上班
A:
1.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發文字號: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742 號函要 旨: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
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
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3.(80)台勞動二字第 30260 號函要 旨:
勞工請病假時未檢附醫療證明,事後雇主得否改以其他假處理
全文內容: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4.(80)台勞動三字第 16614 號函要 旨: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醫師証明
5.所以您可請病假但公司可以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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