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若是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 99 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2.所以您若無公司法 第 99 條第2項情形,出資額為限您的以外財產並疑慮
3.若是無限公司,則公司法並無除腕規定,就需負連帶責任且公司法第 70 條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4.若是兩合公司,公司法第 117 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
5.公司法 第 121 條
有限責任股東,如有可以令人信其為無限責任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負無限責任股東之責任。
6.您若是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且無公司法 第 121 條狀況,出資額為限您的以外財產並疑慮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