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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被公司提告


王OO 發問於 2025-04-11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 律師先生/小姐.
我是一名夜班保全.事情發生在114年1/6日.因我給住戶手機看提供檢舉人照片.並沒有提供檢舉人資料身份.而住戶自己拍照上傳照片.並檢舉人要求提告我跟住戶散播訊息.最後物業公司請法務部處理.
但在114/4/9收到警局要求做筆錄.而告發者卻是物業公司.項目為加重誹謗罪及電腦使用罪.
請問可以申請勞工局協助?我自己可以用伏法程序..
我在職人員.還被公司告.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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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一般來說,所謂無故包括行為人未經電磁紀錄所有人同意或授權,例如員工未經許可複製公司檔案,或駭客利用漏洞非法取得資料;取得方式包括複製、下載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獲取檔案,即使原檔案仍在,只要行為人同時獲得一份相同的檔案,也會構成取得﹒

因此,如果您取得檢舉人照片並提供給住戶一分的方式,倘若涉及使用物業之監視器等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但又並非物業同意可以藉此取得該紀錄之方式,有可能會被認為有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又倘若您說此為檢舉人等有涉及不實陳述等誹謗檢舉人名譽,則可能會涉犯刑法誹謗罪。

建議您還是要配合警局筆錄,如您自己認為有罪,有必要也可於後續刑事程序,走認罪請求檢察官緩起訴;或於法院中認罪請求緩刑或減刑。事涉個人權益,建議您要進一步當面諮詢律師,了解自身有罪風險,以評估是否要走認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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