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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限定繼承債務人的請求時效

限定繼承債務人的請求時效


EOOOOOOOOO 發問於 2025-03-25 | 高雄 | 其他

Q: 請問家父於112年5月過世,繼承人辦理了限定繼承,現在已過6個月了,有債權人請求支付債務,請問時效將近兩年了,債務人的請求尚屬有效嗎?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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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同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除了上開舉例外,例如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亦各自有設定不同的時效規定,法律上不同之請求權(債權)所適用之請情權時效即不相同,無法一概而論,因此您所詢情形,應端視債權人之債權究竟為何?始能判斷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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