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代理商,想詢問一下如果品牌業主突然解除代理合約,我們身為代理商是否可以對品牌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呢?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計算呢? 謝謝
A:
1.如果品牌業主突然解除代理合約,我們身為代理商是否可以對品牌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呢?
端視何人違反契約,及契約內容而定
2.民法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3.解除代理合約係因民法 第 92 條事由,則契約解除尚無違背民法
4.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5.主張權利存在的人就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負責舉證,由否認權利存在的人就權利
妨害的法律要件、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權利受限制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6.損害賠償的金額要由您主張及舉證
A:
您好:
首先,除非雙方有約定「任意解除權」,否則並非所有情形下都可以單方解除,必須符合契約所訂定的解除事由或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章節的規定(法定解約事由),才能解除契約。
若對方無權解約卻聲稱解約,而不履行貴公司的訂單,就構成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金額,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必須損害與對方不履行契約(違約)之間具備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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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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