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25/03/01
當天去南投埔里吃喜酒,途中去全家買東西,買了麵包跟水還有眼線筆跟一些東西,但卻只有付麵包跟水的錢其他東西忘了付就很自然的離開了;回程途中也還是有去那間全家買東西;但一直都不知道自己忘了付商品的錢….
一直到3/11接到派出所警員的電話…要求去做筆錄…聽到好錯愕….後來連忙打電話回去那個商家求問事情….得知事情後感到特別的無奈….但也有跟店家道歉…店家也原諒了…但畢竟報案了就要去到案說明…聽警察說一切還是要看筆錄後法院的判決
這樣會有案底在身嗎?還是會有更嚴重的案子?但真的不是故意的????(求解)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規定。
如無故意為竊取行為,可以提供相關事證向檢察官予以答辯,然後續偵查程序仍建議委由律師協助,利於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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