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本公司有員工因累計特休已有超過30天,要求請一整個月的特休回國,那該還是需要給他該月份的休假日嗎?還是必須優先安排休假日剩餘天數才安排特休?
A:
您好:
關於特休及休假日之安排,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及第38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二、依第36條規定,不論勞工是否以其他假別請假,皆應於七日內安排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所以仍需依規定安排例假及休息日。
三、依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的排定權原則上屬於勞工,雇主雖可在有緊急經營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時提出協商調整,但仍應以勞工意願為優先考量。
四、綜上所述,以如無第38條但書情形,即應先安排例假及休息日,其餘天數再依員工提出特休天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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